一、
制定
背景
2014年,我省实施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,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,有步骤地全面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,由
学校自定标准、自主评聘、自主发证。经过几年的实践和完善,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,进一步落实了高校用人自主权,促进了评价与使用相结合,大多数高校开始真正形成了
“能者上、庸者下”的用人机制。
改革初期只下放了教师、自然科学研究、社会科学研究、实验技术、图书资料
5大系列评审权,随着改革不断推进,不少高校提出辅助系列的评审与自主评聘制度统一的要求,根据
中央《
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
意见》
(中办发〔
2016〕77号,以下简称《
意见
》)和我省
《
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
实施意见》
(浙委办发〔
2018〕4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精神,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,充分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,加强高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性,制定了《关于全面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的通知》。
二
、
制定
《
通知
》的主要
原则
进一步向用人主体放权,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。按照中央转变职能和
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向用人主体放权,进一步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,坚持谁用人、谁评价的改革方向,推动高校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,从而有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。
三
、主要
内容
《通知》
共
七
条。
主要内容
有
以下四个方面
:
(一)全面下放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
。
在高校教师、自然科学研究、社会科学研究、实验技术、图书资料系列实行自主评聘的基础上,进一步将高校其他辅助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权下放给高校,并在实验等辅助系列试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。
对不具备自主评聘条件的高校,可委托省相关评委会评议。
(二)
实行
“
考评结合
”
相关要求
。
对卫生、经济、会计、统计、审计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
“考评结合”
。
参加评审的推荐人选应先参加规定的业务考试,取得有效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推荐评审。
(三)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。
各高校要将自主评聘结果的电子数据,统一纳入省数管中心数据归集平台
,
实现职称信息互联共享。
(四)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建立健全督察复审制度
,
对违反评聘政策、程序和纪律,追究高校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。对不能正确行使自主评聘权的高校,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。